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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燕国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872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廊安民初字第1627号
    案号 (2017)冀1002执恢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燕国清偿还原告丁润兰借款本金150万元,此款二被告当庭偿还40万元,剩余110万元借款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16年7月1日前偿还60万元; 二、如二被告未能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将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万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1118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实际支出1200元,均由被告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燕国清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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