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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UR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2218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7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9607181】。一、被告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734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7343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98元、保全费2419元,合计9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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