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0MA****UR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终3388号 |
| 案号 | (2021)粤0306执89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1609167】。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1669.76元; 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931669.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被告付赞成对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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