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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UR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7779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8653801】。 原告上海肃冉电子厂与被告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如下: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两被告拖欠原告支票款246830.44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肃然电子厂,开户行:上海市农商银行华新支行,账号:3274 3608 0102 11555)。 二、原告同意两被告分十二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2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五期于2020年4月30日前原告支付20000元,第六期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七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八期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九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十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十一期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十二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26830.44元。 三、若两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被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就此了结;若两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调解款,原告可就剩余支付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38元,保全费1178.73元,共计3716.73元,均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两被告需于2019年12月30日前径付原告371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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