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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俊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1266****19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12民初2277号
    案号 (2017)苏1012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14496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14496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48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42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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