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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俊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263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江民初字第02624号
    案号 (2017)苏1012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元定、张大衡、杨应标保修金1157200元; 二、驳回原告陆元定、张大衡、杨应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60元,由原告陆元定、张大衡、杨应标负担11445元,由被告华丰房产公司负担20215元,被告华丰房产公司应负担的已由三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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