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嘉禾(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155****09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11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借款本金18980058.33元、利息28888.89元,并给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罚息(复利以利息28888.89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1日之前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8980058.33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利率6.5%上浮50%为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禾(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黑江涛、范轶博、李兴华、宋安彬、赵超、宋涌对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金畦兴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禾(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黑江涛、范轶博、李兴华、宋安彬、赵超、宋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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