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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芦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347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291民初756号
    案号 (2017)内0291执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600元; 二、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457600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计40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奚增信、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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