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字[2020]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顺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243285119;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滩大道南128号;法定代表人:赵燊喆;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02月25日;营业期限:1998年02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朗润·嘉御豪庭”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滩大道128号的“嘉御豪庭”(推广名:“朗润·嘉御豪庭”)楼盘的开发商。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墙体宣传板、广告喷画、吊旗、展架海报、宣传单、公交站候车亭灯箱海报等宣传载体发布了商业广告,具体如下:1、2017年11月开始,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内设置了墙体宣传板,含有以下内容:嘉御豪庭位置图(标注“地铁16号线”、“石滩站”等字样)。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墙体宣传板内容进行修改,在“地铁16号线”旁标注“规划中”。2、2019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门口上方发布设置大幅广告喷画,含有以下内容:城市嘉作品质御府地铁口黄冈中学旁法式庭院奢宅。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喷画内容进行修改,在“地铁口”字样下方标注“规划中”。3、2019年3月开始,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内天花上悬挂吊旗4张,内容分别为:广州16号线石滩地铁口、10分钟到万达广场。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4张吊旗撤下。4、2019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摆放3张展架海报,分别含有以下内容:展架1:朗润·嘉御豪庭大型商业体围绕全方位配套触手可及10分钟车程即达增城广场、东汇城、万达广场等大型商业体……;项目自带1.5万㎡异国风情商业街,以时代前沿的商业配套引领价值飙升;展架2:多维交通密集分布1小时珠三角生活圈广州8大铁路客运枢纽之一的新东站选址石滩,距项目仅10分钟车程……推动石滩成为名副其实的广州东核芯交通枢纽,价值必将进一步腾飞;展架3:百强名校黄冈中学旁构筑孩子璀璨未来……无可比拟的优势力撑价值再上台阶……。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3张宣传展架撤下。5、2019年8月份,当事人印刷了3000张宣传单1摆放在楼盘销售中心供看房者自取,宣传单1含有以下内容:正面:朗润·嘉御豪庭嘉境天成·御见未来城市嘉作品质御府地铁口黄冈中学旁法式庭院奢宅……;背面:朗润·嘉御豪庭品质都会生活代表作……周边配套一应俱全,地铁16号线石滩站就在家门口,……15分钟到万达广场等大型商业体……交通●16号线地铁口……。截至2020年2月27日,上述宣传单使用了约1000张,剩余约2000张已撤下。6、2019年8月份,当事人印刷了1000张宣传单2摆放在楼盘销售中心供看房者自取,宣传单2含有以下内容:正面:朗润·嘉御豪庭嘉境天成·御见未来……交通●16号线地铁口……,背面:户型图。截至2020年2月27日,上述宣传单使用了约500张,剩余约500张已撤下。7、2019年8月份,当事人印刷了2000张宣传单3摆放在楼盘销售中心供看房者自取,宣传单3含有以下内容:朗润·嘉御豪庭嘉境天成·御见未来城市嘉作品质御府地铁口黄冈中学旁法式庭院奢宅。截至2020年2月27日,上述宣传单使用了约1000张,剩余约1000张已撤下。8、2019年8月开始,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外的“嘉御豪庭(横岭)站”公交站候车亭灯箱发布了灯箱海报,含有以下内容:城市嘉作品质御府地铁口黄冈中学旁法式庭院奢宅。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海报内容进行修改,在“地铁口”字样下方标注“规划中”。上述广告中的“地跌口”是指广州地铁16号线石滩出口。经核实,广州地铁16号线属于远期规划中的交通设施,未确定具体线路走向、未确定具体站点位置。上述广告均未注明“广州地铁16号线”正处于规划中。上述广告内容设计、编辑由当事人完成,墙体宣传板、宣传吊旗由广州进达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喷画、展架海报由广州天时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单由广州创欣印刷设计有限公司印制,公交站发布的宣传海报广告由广州市增城区报业发展中心制作、安装、发布。墙体宣传板制作费用为353元,喷画的制作、安装费用为525元,4张宣传吊旗的制作费用为96元,3张展架海报制作费用为75元,3种宣传单印刷费用为2420元,公交站候车亭灯箱广告的海报制作费用为500元,发布费用为3500元。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7469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0年1月7日,本局12315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提交的照片3张;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燊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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