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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工商长处字〔2018〕第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宿伟杰的行为,违反了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规定。属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六年西凤酒3瓶、华山论剑十年1瓶、贵州茅台酒2瓶,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0元(叁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5
    决定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长安区齐源泰商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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