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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通过竞标的方式承接了富春江镇富春绿道(渚清江至长坑埠段)建设工程-北线工程,于2020年10月开始施工。该项目中的羡行桥新建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长坑埠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人员于2021年7月7日上午8时至下午2时、7月8日上午7时至8时在羡行桥桥墩基础开挖现场利用一台挖机采砂,并安排两辆车牌号为浙A9T5K7、浙A1Q2V1的轻型自卸货车将开挖出的砂石运往富春江镇富春绿道(渚清江至长坑埠段)建设工程-北线工程中的平顶山绿道和富春江库区左岸绿道铺设路基,其中平顶山绿道共运砂石11吨,3.5立方米,富春江库区左岸绿道共运砂石88吨,30.25立方米,合计共采挖砂石99吨,33.75立方米。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参照桐庐信联不动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桐庐县富春江镇芦茨天然浴场清理砂石料市场价的评估报告书,砂石料的单价为21.5元/立方米。当事人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长坑埠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违法所得为7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陆元(21.5元/立方米×33.75立方米=726元);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