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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正源都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656****80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22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为9320859.73元。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被告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正源都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袁敏杰、麦艳芳、黄庆余、袁建光分别在96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锦莹对袁敏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广州正源都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368号第十六层、第十七层、第十八层、第十九层、第二十层、第二十一层、第二十二层,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936042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462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141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正源都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袁敏杰、李锦莹、麦艳芳、黄庆余、袁建光共同负担46700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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