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正源都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961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62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14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世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96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1787191.58元。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4325%。) 二、被告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麦艳芳、袁敏杰、卢振祥、巫颖欣、张少英、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正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奔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骏卓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广州正源都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368号第二十三层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43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248576元,由十七位被告共同负担24800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负担5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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