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3605****0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6民初1965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海威与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海威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823994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海威律师费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873994元。 二、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海威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2873994元。如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应付利息则相应扣减。 三、如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李海威上述款项,原告李海威可就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并应承担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以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为基数(乙方所偿还的款项优先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四、本案诉讼费1661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600元,共计28212元,由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李海威。 五、被告孙彦生、被告黄志华对被告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协议由原、被告双方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