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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国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73****9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1159号
    案号 (2019)赣0732执1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蔚恒商贸有限公司返回原告借款本金545888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二、被告刘蔚、张红、刘志仁、罗新兰、廖建东、张爱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兴国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金187500元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刘志仁、罗新兰提供的抵押财产兴房权证(潋)字第LJ1500号,被告廖建东、杨爱华提供的抵押财产兴房权证(潋)字第LJ5515房产被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五、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赣州蔚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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