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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6]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172号当事人: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5273549L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01省道、B7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金贡望2016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物,决定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01省道、B7道路东,主要从事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生产。当事人年产50亿支高亮度发光二极管芯片以及年产22万片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建设项目分别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12月通过本局审批,2011年11月通过本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目前高强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每月产量为2万片,高亮度发光二极管芯片每月产量为2200万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管网。201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污水排放口采集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值为3.65,氟化物浓度为21.8mg/L,分别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的2.35个单位和0.09倍。本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废水达标入网并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入网口排放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氟化物浓度为27.6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的0.38倍。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6
    决定机关 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