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6]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160号当事人: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5273549L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01省道、B7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金贡望201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01省道、B7道路东,主要从事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生产。当事人年产50亿支高亮度发光二极管芯片以及年产22万片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建设项目分别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12月通过本局审批,2011年11月通过本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目前高强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每月产量为2万片,高亮度发光二极管芯片每月产量为2200万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管网。201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污水排放口采集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值为3.65,氟化物浓度为21.8mg/L,分别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的2.35个单位和0.09倍。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7、当事人2016年5月、6月、7月自来水发票复印件3份、用水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2016年7月污水排放情况;8、排污核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0
    决定机关 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