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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4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4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曹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