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柏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6054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1民初8815号 |
案号 | (2017)粤0111执47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17-08-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分4期共同向原告五华县天鸿装饰工程部支付1165520元;第一笔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在2017年3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华县天鸿装饰工程部支付200000万元;第二笔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在2017年6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华县天鸿装饰工程部支付300000元;第三笔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在2017年9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华县天鸿装饰工程部支付365520元;第四笔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在2017年12月25日前共同向原告五华县天鸿装饰工程部支付300000元。 二、若两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任何一期没有支付,原告五华县天鸿装饰工程部都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利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三、两被告履行完第一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四、本案诉讼费7650.5元由两被告广州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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