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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洪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688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3905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十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一元; 二、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六千五百五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四元,由被告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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