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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艾科索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5361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501号
    案号 (2018)苏0482执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艾科索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872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55元,由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06元,被告艾科索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9549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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