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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艾科索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志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5361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初字第00554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2-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艾科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伟华2014年9月工资4933元、2014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以及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11月-2014年9月期间的加班工资80176.22元,以上合计11710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朱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已由朱伟华预交),由艾科索公司负担。(朱伟华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艾科索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艾科索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朱伟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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