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668****78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6民初2727号
    案号 (2020)赣0826执1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赵明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元和滞纳金(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赵明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和滞纳金(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赵明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500元和滞纳金(从2020年2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四、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赵明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000元和滞纳金(从2020年6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五、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赵明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600元和滞纳金(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上列款项限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5元,由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