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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09****77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3民终1482号
    案号 (2021)黔2323执2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凯普康(福州) 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华工程款1724992.2元,并自2019 年 4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凯普康(福州) 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华鉴定费 15000 元。 三、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凯普康(福州) 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华工程履约保证金 2023666.34元, 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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