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唐环罚﹝2021﹞10-5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气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9/2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烧结机配料室13#白灰仓给料阀处有白色粉末喷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3 |
决定机关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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