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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泰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2MA****5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5322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泰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陆炜支付劳动报酬1822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陆炜预交),由泰格公司负担(陆炜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28元由泰格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泰格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陆炜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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