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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479****01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804民初1063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刘超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59899.83元,利息6387.85元,罚息412.39元,并从2019年8月2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费8903.82元;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权证为准);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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