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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72****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2民初57号
    案号 (2020)辽0292执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辉工程款104058.28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被告张雷、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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