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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72****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7658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36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建社劳务工资合计人民币840251元结息677740元工资及开支费用47800元合计人民币1565791元并给付以84023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建社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5000元两被告相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4254元减半收取12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7元由被告金帝公司英泰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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