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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416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91民初448号
    案号 (2020)冀02执8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制作费9981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负担6335元,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反诉受理费9029元,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180元,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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