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字〔2017〕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经营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560元,并处以罚款1680元,合计2240元。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以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处以罚款50000元。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在可识别为广告的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9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局 |
法定代表人 | 潘建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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