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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字〔2017〕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经营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560元,并处以罚款1680元,合计2240元。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以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处以罚款50000元。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在可识别为广告的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局
    法定代表人 潘建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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