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诺曼狄皮革时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56730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81民初6670号 |
| 案号 | (2017)浙0481执465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17-12-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宋云龙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143134.93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暂自2016年11月22日始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2725元。 (2)被执行人海宁原宿时装有限公司、浙江诺曼狄皮革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轶球电器有限公司、海宁尚恩贸易有限公司、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李茂生、吴建明、沈琴美、王万刚对被执行人宋云龙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12826元,执行申请费144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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