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诺曼狄皮革时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567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嘉海商初字第01065号 |
案号 | (2016)浙0481执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9 |
发布日期 | 2017-02-0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加明、邵介梅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贷款本金2863861.70元、利息13823.06元(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2000元。此款,由被告韩加明、邵介梅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浙江诺曼狄皮革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诺曼狄皮革时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加明、邵介梅追偿。案件受理费30638元,减半收取15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19元,由被告韩加明、邵介梅、浙江诺曼狄皮革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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