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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201200529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绿地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绿地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临政储出(2018)23号地块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当事人在该住宅项目工地南门出入口处按要求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05月13日12时24分,队员检查到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使用过的一次性餐具,使用过的一次性餐具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9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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