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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 李连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04776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23民初2055号
    案号 (2018)辽0423执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连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未41,306.87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对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提供的提纯反应炉(36TX12H)2台、双梁起重机(5T/14M)3台、收尘箱设备1套、变压器(500KVA)1台、变压器(200KVA)1台、磨煤机(FM-1500)1台、开关柜2组、单梁起重机(5T/14M)1台、冷却塔1台、发电机(120KW)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连利、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6,4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3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李连利、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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