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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2176****77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3民初143号
    案号 (2021)皖1823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3
    发布日期 2021-0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郎小进工程款5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自2019年8月19日止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郎小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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