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开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908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23民初612号 |
案号 | (2017)皖1823执3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凤苗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蒋凤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凤苗负担4925元,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4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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