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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三维创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69****7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5民初8367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1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三维创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9月30日签订《度假村场地租赁合同》(编号天津帝景[2010]He-004)于2014年4月10日解除;二、天津市三维创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88411元;三、天津市三维创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56862元;四、驳回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元(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21元,天津市三维创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此款给付天津珠江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或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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