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天材昊业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3417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终2325号 |
案号 | (2019)津0118执7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材昊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4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支付应收账款本金19793747.92元,支付截至2016年8月16日罚息637117.05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9793747.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35%);二、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三、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栋、张祖涛、王惠、胡梅丽、王强、高艳玉、王少权对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八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同时,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5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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