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韵杰管件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志新(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4911;电话号码:182674134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7967331Q;住所:鄞州区横溪镇果艺场。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3月26日对宁波韵杰管件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3月26日,根据执法计划,横溪镇执法人员韩月圆、陈智明对位于鄞州区横溪镇果艺场的宁波韵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对你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事实。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横溪)应急责改[2021]005号),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4月6日前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横溪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用以证明横溪镇执法人员在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采取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4月6日前完成整改的应对措施; 3、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 4、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宁波韵杰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志新进行调查询问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对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的事实。 5、其他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5 |
决定机关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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