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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税二稽罚[2019]5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丽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根据张伟强(系本案重要知情人员,已无法联系)提供伪造的“煤炭购销合同”、“收货确认函”等资料,于2018年3至4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6份,金额为494357505.88元,税额为84040778.12元,并按合同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二)你公司抵扣税款的进项发票均由张伟强提供,2018年3月到4月取得10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92746379.35元,税额为83766884.65元,均已申报抵扣。其中从上海其翼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发票350份,金额为34950813.50元,税额为5941639.00元;从上海绒茸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发票250份,金额为24923257.00元,税额为4236953.00元。上述600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协查编号:63100420119012900595,63100420119012900689)。从深圳市汇通丰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发票436份,这2家公司已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的发票违法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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