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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案字〔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28元,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7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坚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