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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钢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13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润金商初字第0071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2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省镇扬汽车轮渡管理处与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的全回转车客渡船建造合同。 二、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省镇扬汽车轮渡管理处247.2万元。 三、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镇扬汽车轮渡管理处损失30万元。 四、被告江苏钢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本判决上述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88元,由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应将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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