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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9〕2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委托生产鱼胶汤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签上标有QS标志的鱼胶汤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第五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 当事人虚构交易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网店鱼胶汤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 当天炖制、10项专利”等内容的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停止网店经营撤销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二)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0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婧秀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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