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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405****7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324民初1145号
    案号 (2021)黔2324执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彬欠款100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0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0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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