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2405****7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24民初74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7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并从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支付罚息2,204,878.52元、复利149,645.21元,共计2,354,523.73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抵押物即位于晴隆县沙子镇的厂房(权属证号:晴房权证沙子镇字第F0001041号)和位于晴隆县沙子镇的检验检测房(权属证号:晴房权证沙子镇字第F0001042号)及位于晴隆县沙子镇熟食设备(权属证书及编号:8720175412;8720275419)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64.00元,由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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