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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405****7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4民初378号
    案号 (2019)黔2324执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卫立娟与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卫立娟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15651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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