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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405****7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4民初379号
    案号 (2019)黔2324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月强与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250元,两项合计202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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