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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40533407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2民初31018号
    案号 (2019)京0102执14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告哈长海、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军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如果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长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80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哈长海、被告贵州省晴隆县海权清真肉羊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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