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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一区块扩点(马湖区块)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晖南路白鹤北苑北侧。2021年04月01日22时15分,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地下室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震动泵一台,施工人员十二名正在进施工,测得施工噪声为55.3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0.3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队员依法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524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562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